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二)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障事宜;(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四)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五)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六)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