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