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