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