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