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