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二)募捐收入;(三)捐赠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