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受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定期走访慰问,做好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