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