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