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