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被认定为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