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给予相应待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