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