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