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作出不确认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