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饲养动物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达到国家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