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