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