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级防疫员、养殖户以及其他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