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