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以及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用地、用电、农机购置等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