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