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