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