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标准等级。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