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