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