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等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

(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绿色建筑发展宣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