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等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五)绿色建筑发展宣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