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激励第三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