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