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绿色建筑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公用的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