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引导制定企业标准。

推进与沪苏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协同,促进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产业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