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引导制定企业标准。推进与沪苏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协同,促进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产业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