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在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主要技术措施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办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