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