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