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施工方案,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