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