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