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