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体现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