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九条有效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等形式,对个人散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