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强制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对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效果进行评价。对经评价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补充免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