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