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主在运输途中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求,擅自转运、销售、更换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运输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