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