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