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防疫物资分级储备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防疫物资,并适时更新和补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