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对提供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