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接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用于经营。禁止出售或者购买未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