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货主以及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抵,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更换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