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执法人员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对运输的动物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的动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